为提升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兽药饲料违法行为。开展兽药残留和耐药性监测,标本兼治,坚定不移地走绿色发展道路,持续推进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有效治理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维护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让广大消费者购得安全、购得放心。
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17〕16号)。通知特别强调,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特别是少数单位和个人为牟取私利,在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违法违规使用人用药、兽药等问题突出,性质恶劣,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必须坚决从严惩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
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
兽用抗菌药物是畜牧业的重要投入品,对保障动物健康具有重要作用,但使用不当也存在安全风险。为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物使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兽用抗菌药物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抓住关键环节坚决打击兽用抗菌药物违法违规使用行为
(一)严厉打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养殖环节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
(三)切实加强追踪溯源
在饲料生产环节和养殖环节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兽药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踪溯源,严厉查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使用的兽药属于假劣兽药的,对违法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从重处罚。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养殖场(户)等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加强兽用抗菌药物监管作为一项长期重点任务,精心谋划、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要充分调动饲料、兽药、动物卫生监督、农业综合执法等各方面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能力。要将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单位,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监督举报机制,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完善举报受理、处置和反馈工作程序,鼓励对提供重大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二是建立检打联动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力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一查到底,快速处置严格执法,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通过公开通报、媒体宣传、网络公示等形式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对违法行为的高压震慑。三是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跨地区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性质恶劣、影响面大的违法行为,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